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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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定义来源:www.examda.com来源: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来源:www.examda.com来源: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要点: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或者集体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举办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依法承包“四荒”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权利的限制性,即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权利转让、土地用途、客体范围、使用权主体范围等方面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故其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续和行使;来源:www.examda.com来源:考
  3)权利客体,即集体所有的土地。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包括地下的矿藏、埋藏物等法定的国家所有物;来源:www.examda.com来源:www.examda.com
  4)权利性质,即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所有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一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www.examda.com
  特征有: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原则上就他人之物而成立;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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