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理论知识辅导土地权利争议概述(3)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1)协商。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2)政府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3)诉讼。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故诉讼的类型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1、土地侵权纠纷的类型
  土地侵权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则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构成对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的侵犯;违反《电力保护保护》、《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则构成对土地他项权利的侵犯。
  2、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土地侵权纠纷可采取协商、行政调处解决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
  土地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或者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土地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无人使用的国有空地、荒地使用权不按土地侵权纠纷处理。因为无具体利益主体行使救济权,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手段查处,而不用民事方法。
  3、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退还所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拆除侵权的建筑物、工作物)、赔偿损失等。如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建设导致不能使土地恢复原有用途的,侵权人在履行退还土地或拆除义务时,还应赔偿损失。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过错责任原则。土地侵权案件的判定,在客观上要求存在行为人侵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致使权利人受损害的事实,主观上要求侵权人有过错。非因过错造成的特定人的土地权利受损害的,不作为土地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土地权属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处理。这里所说的过错,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而立意为之(即故意),或者没有尽到保护他人权利应有的注意(即疏忽或懈怠的过失)。
  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退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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