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土地开发有哪些规定?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我国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都对有关土地开发作了严格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环境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草原法》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渔业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管理,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上述《通知》,对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搞好规划、计划管理与进行经济、技术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论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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