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政策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七章: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收件单;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四)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地籍图;

  (六)土地登记簿(卡);

  (七)土地证书签收簿;

  (八)土地归户册(卡);

  (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

  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六十一条 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第六十二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

  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代理政策法规《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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