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政策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五章: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应当提交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政策法规《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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