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五)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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