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六)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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