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八)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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