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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