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5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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