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4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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