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颁发《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土地变更调查是保持国土家底常清的一次重要调查,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基础工作。财政为支持开展此项调查,“九五”期间将每年安排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为了加强这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现随文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土地变更调查的经费。为加强此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变更调查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所需经费要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中央财政“九五”期间每年安排必要的补助费,各级地方负担的经费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条申请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的省(区、市),要由省级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联合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地方负担经费落实情况,所需经费总量及申请补助数额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各省(区、市)的报告,结合各地的实际工作量,成果质量,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下达补助经费。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五条专项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1)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成果审查、汇总、印刷;
(2)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测绘资料;
(3)工作人员的外业补助费;
(4)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六条建立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使用和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要在每个年度终了后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报送使用情况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随时反映。
第七条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地方配套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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