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十二)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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