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3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