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立法概述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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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行政立法主体
  • 第2页:行政立法主体
  • 第3页: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的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依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如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规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等。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如治安管理处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中央行政立法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和须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重大问题。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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