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一)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四、民法的理论意义
  民法的理论意义就是民法的功能。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作的有效法律形式
  (二)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三)民法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
  例题1、广义的民法是指(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分析: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从定义中就可以明显排除A选项,因为民法典是狭义的民法;另外在我国没有正式的民法典,只有一部《民法通则》,起这和民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民法通则》也只能是狭义的民法,也可以排除D选项了;选项B也不对,因为广义的民法是包括商法在内的;那么只有C项了,我们前面说了民法的性质是属于私法的。私法是指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故只能选C.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上一节,我们刚说了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当事人主体平等;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
  (3)与主体不可分割。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注意
  要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要点有三: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赡养关系及捐赠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重点。
  (三)所谓人身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以人身为客体。包括人格和身份。人格是人的主体要素(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身份是人在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主要是亲属关系。2、具有非财产性,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人身利益包括身体安全、人格尊严和亲属和睦。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或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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