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3、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因此,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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