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耕作权的效力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耕作权的效力来源:www.examda.com
  耕作权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耕作利用并获取耕作收益的权利。耕作权人对土地的耕作利用,通常是无偿的。耕作权人对于妨碍其正常耕作或者损坏其农作物的行为,有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耕作权可以转让、继承。耕作权人对土地的保护、改良有经济上的投入的,允许其有偿转让或出租。
  耕作权人在进行耕作时,不得妨害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工作物。耕作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协议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和土地使用利益而对耕作行为的限制(例如,不得在铁路两侧用地内毁林开荒、挖坑取土、开塘蓄水、种稻养鱼和建坟,不得在靶场、实验场作业时间擅自进入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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