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的取得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地役权的取得来源:www.examda.com
  地役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⑴依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和各种特别法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⑵依合同,即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需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就成立地役权而缔结的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⑶依习惯,即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或惯例,某种地役权为当地居民所普遍承认(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⑷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即根据事实上存在的土地利用关系,通过默示同意之推断,或依据公平原则,而确认地役权之成立。
  地役权可以因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至于转移的原因,可以是需役地的征用,也可以是需役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投资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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