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试大论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其中,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一般地说,利用要借助于一定的积极行为。所以,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附随地役权通常是消极权利。例如,引水权人有权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筑坝截流的行为。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供役地上进行引水管道维修的,应尽可能减少对该土地上的植物、建筑物的损害;如果未尽到保护他人财产的必要注意,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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