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客体的改变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地役权客体的改变。
  罗马法中,役权分为地役权与人役权,前者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后者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地役权概念产生之初就要求设定地役权的土地相毗邻,导致了传统民法中,成立地役权以两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供役地是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是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然而,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表明供役地与需役地无需邻接,只要有土地实际利用之需要就可使用他人土地。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和对土地利用的实际需要,过分强调地役权以两宗土地的存在为前提实无必要,应逐渐弱化需役地与供役地两个概念。如铺设输油管道而使用他人土地,难以指出其为土地的利益还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且“供役地”非为一宗,而是数宗土地的结合体,共同担负一个地役权。这种情形无法按照传统法上的理论予以解释。
  此外,由于对空间资源利用的发展,各国学说、判例中出现了空间地役权的概念。所谓空间地役权是为了便利自己空间的使用而使用他人特定空间的权利。虽也表现为对一定空间的使用,但该种使用是具有地役性的使用,属次要的、附属性的权利,而非主要的用益性权利。在“空间”游离于地表而被土地使用权人独立支配后,“地役权”的范围也得以扩展,不仅可以解决地表与地上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权利的限制与扩展,而且还能够解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空间的利用而发生的权利限制与扩张。因此,地役权人对他人土地的使用发展到对一定空间的使用,其客体也由地表扩展至空间。地役权可以在地表与空间之间以及不同层次或者范围的空间之间设定。可见,现代社会地役权的客体已由地表扩展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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