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的起源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地役权的起源
  地役权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第七表,就是关于“土地和房屋”的地役权规定,盖尤斯《法学阶梯》首次将地役权作为法律名称提出,并将之分为城市役权与乡村役权,规定,“14a……城市土地的役权是略式物。”、“17因而,几乎所有的无形物都是略式的,乡村土地的役权除外。实际上后者显然是要式物,虽然它们属于无形物。”、“29但是,城市土地役权只能通过拟诉弃权转让;乡村土地役权也可以通过要式买卖转让。” 乡村役权主要有通行权、用水权;城市役权主要有通水权、立墙权、采光权。他认为“没有土地这些役权就不能创制地役权”,“地役权属于土地”。 因此,罗马法中的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供自己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便利的权利,罗马法对地役权的概念、意义及城市役权和乡村役权做了进一步阐述,并指出地役权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缔约方式取得,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体系,对资本主义民法地役权的规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来源:www.examda.com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设专章或专节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如《法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四章、《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第一节、《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编第六章、《瑞士民法典》第二十一章第一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对地役权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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