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取得时效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法国民法典》第639条规定,“役权发生于地点的自然情况,或法律所定的义务,或数个所有权人间的契约。”共规定有地役权取得的三种方式:自然取得、法定取得、合意取得;《意大利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地役权可以强制设立或者任意设立。还可以因时效取得或者由家父指定设立。”并于第1032、1058、1061条详尽的规定了强制地役权、任意地役权、因时效取得地役权的设立方式 ;《日本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地役权,以继续且表见者为限,因时效而取得。”,且于第284条规定了共用条件下地役权的取得,“(一)共有人之一因时效取得地役权时,其他共有人亦取得该地役权。(二)对共有人的时效中断,除非对行使地役权的各共有人为之,不发生效力。(三)行使地役权共有人有数人时,虽对其中一人有时效停止原因,但时效仍为各共有人进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52条亦规定了“地役权以继续并表见者为限,因时效而取得。”,肯认了取得时效。
  可见,时效取得是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认可的地役权的取得方式,相比较而言,《意大利民法典》取得地役权的方式的规定更为全面、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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