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法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如享有役权的土地分割时,役权仍为各该部分继续存在,但负担役权的土地的负担,不得因而加重。例如:关于通行权,一切共有人应就同一路线行使其通行的役权。”;《德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地役权人的土地被分割的,其地役权在各个部分继续存在,但在发生疑问时,仅在地役权的行使未对供役地所有人造成困难时,始得准许。地役权仅为需役地的一部分有利的,地役权在其余部分消灭。”、第1026条规定,“供役地被分割的,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仅限于供役地的一部分,对行使范围以外的其他部分,地役权不再存在。”;《意大利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如果对需役地进行了分割,则役权由各部分土地按比例分别享有,但是,不得加重供役地的负担。如果对供役地进行了分割并且只由某一确定部分的土地承担役权负担,则其他部分土地的役权均告解除。”;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56条规定,“需役地经分割者,其地役权,为各部分之利益,仍为存续。但地役权之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需役地之一部分者,仅就该部分仍为存续”、第857条规定,“供役地经分割者,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为存续。但地役权之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供役地之一部分者,仅对于该部分,仍为存续”;《瑞士民法典》第743条规定,“(1)需役地被分割时,其地役权的通常利益部分仍然存续。(2)但在前款情形中,地役权的行使因某些情况仅限于其中一部分时,供役地人可请求涂销其他部分的地役权”、第744条规定,“(1)供役地被分割时,其他役权通常仍在各部分存续。(2)但在前款情形中,其地役权在某些部分上已不存续或因某些情况未能存续时,上述未供役部分的所有人,可请求注销其地役权。”
  这些规定体现了地役权的不可分性:需役地虽经分割给数人,地役权为了各部分的利益仍存在,各分得人就所分得的部分,在供役地上行使地役权。因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使用而于供役地上设定,若需役地被分割后,分割所得的部分需役地不需要再使用作为供役地的土地时,此部分需役地使用权人在供役地上的地役权终止,但不影响其余需役地使用权人地设权的行使;同样,供役地虽被分割,为了供役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地役权人仍可对原供役地所分割的各部分行使权利。若地役权的行使只需要使用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在供役地的其余部分消灭。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