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附从性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地役权的附从性:来源:www.examda.com
  《日本民法典》第281条规定,“(一)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所有权的从权利,与之一起移转,或成为需役地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标的。但设定行为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或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53条规定,“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权利之标的物。”因此,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与之一起转让,不得与之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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