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我国有关地役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考试大论坛
  我国立法未有“地役权”的专门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7-103规定了几种具体的相邻关系,实际包括一部分地役权的内容,如《意见》98、99规定的用水权,100、101规定的通行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2款规定,“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表明平面交叉使用的土地可以存在两项权利,土地使用权由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享有时,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享有的他项权利为地役权。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