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知识(二)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