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二)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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