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略土地登记法律知识集(四)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行政法学》第二章复习指导(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体来讲: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2)行政优先权 
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先行处置权。 
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 
b.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f.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g.必须有法律根据。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等等。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亦可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对方 
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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