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案列看不服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2003年6月26日,xx省人民政府以(2003)352号 批复形式,批准xx县人民政府征用农民承包的下板城村迎宾路西侧共50.405亩菜地,xx县国土资源局与下板城村委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规定: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5000元/亩。xx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1日所作的(2003)第6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告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因此。村民应得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万元,但实际给付补偿费每亩10万元,少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5万元。村民于2005年11月3日向xx市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要求xx 人民政府补发50000元/亩补偿费,2006年1月15日xx市政府协调未果,理由是:xx县政府拟订的“四案一书”属于xx省政府批准的。
    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法律规定征用菜地的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应按菜地批准征地方案。批准征收的土地是xx县政府确定的、已有30年历史的县城非农业人口蔬菜供应生产基地,属于菜地并非是旱地,被申请人未按被征土地原用途菜地用途报批《征用土地方案》。xx县人民政府属于用地单位,依法应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批准的方案时没有分清哪个地块,哪个乡镇,统统按旱地对待,一律按2500元/亩产值批准。该方案同时批准被征收土地的村有下板城村、杨树林村、双峰寺村、白旗村。上述四个村的年产值和生活水平不可能相同,土地状况不可能一样,但却批准相同的补偿方案。下板城村是xx县县城,被征收的土地三十多年种植蔬菜,全部是蔬菜大棚生产,其产值与远离县城的偏僻双峰寺、白旗村怎么会一个标准呢?根据xx县国土局与下板城村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规定,被征土地年产值为5000元/亩,根本不是2500元/亩。xx县人民政府公告均为年产值的30倍,应按上述批准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费,但实际上支付10万元/亩土地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与事实不符,xx县政府在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制定双重标准,侵犯了农民应获得的菜地补偿权利,故要求重新对xx县下板城村50.405亩菜地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裁决,并责令xx县政府补交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该案于2006年3月7日正式立案。
                                          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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