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类群体性案件承办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受理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诉讼、非诉讼纠纷案件。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律师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保障律师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操守;提倡律师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纠纷案件。
第三条 土地群体性案件是指因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土地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民事的、行政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或因此引发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案件。
第四条 群体性纠纷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依法统一接受委托,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接受群体性案件的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禁止采取非法律途径办理群体性土地案件。
第六条 律师为委托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主持或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代理协调谈判;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 律师可以接受政府、企业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非
诉讼活动,参与调解。
第八条 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应首先促进政府、企业依法行事。根据案件事实,经律师所相关专业律师分析研讨,依据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推动群体性案件尽快协商解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律师制定办理群体性案件方案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积极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第十条 律师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主动接受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外省案件在承办律师到达案发地后,首先向案件发生的市级司法局及律师协会报告案件情况和处理方案,并主动出示委托书以及律师所相关证件,邀请参与群体性案件的调解活动。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律师应遵守如下办案纪律:
1,敦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禁止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2,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使群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不鼓动、不参与上访或进行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行为;
5,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费用不退:
1,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2,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3,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4,委托人或其代表人不听律师劝阻聚众上访或冲击政府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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