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详解(二)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七、招标出让的两种情形:价高者得和综合评价最优者得
  1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这实质上是明确了“综合条件最佳者得”和“价高者得”两种评标方式。在招标出让活动中,对于采取“价高者得”的方式评标确定中标人的,由于出让方在招标出让文件中已经将所有条件公之于众,所有参加投标活动的人都是符合所公布条件的,因此,采取这种评标方式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而直接根据开标结果,确定有效投标价格最高者为中标人。在招标出让活动中,各地感到,采取“价高者得”的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程序简单,公开透明,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总结各地实践,39号令对这种评标方式再次进行了明确,在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因此,按照39号令规定,招标出让包括两种评标方式,一种是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进行评标,在这种方式下,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来做,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可以确定为中标人;另一种是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评标,这种评标方式不要求成立评标小组,可以直接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八、终止拍卖的情形:强调充分公开而非人数
  1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这一规定明确了终止拍卖的两种情况。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底价即终止拍卖,实质上是不得低于底价出让国有土地,各地对此的认识是相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竞买人不足三人”的理解上。一些地方认为,“竞买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宗地的竞买人不能少于三人。其实,11号令规定的“竞买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场拍卖会的竞买人不足三人,而不是指一宗地的竞买人不足三人。而且,《拍卖法》并没有对竞买人的人数进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拍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其核心是充分公开竞争,就土地拍卖而言,竞争并不是在拍卖现场才开始,实际上从发布拍卖出让公告起竞争就开始了,因此,关键是能否做到充分公开,即充分公开出让计划、充分公开出让信息(公告)、充分公开出让程序、充分公开竞价、充分公开结果。信息充分公开了,该知道的人都知道了,结果即使一宗地只有  一个或两个竞买人有意愿来参加竞买,这种拍卖行为也是充分市场化、完全竞争的结果,反之,如果出让信息不充分公开或人为设定了种种条件限制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即使一宗地拍卖现场来了一万个竞买人参加竞买,但场外还有很多有资格参加竞买的人因为不了解出让信息或因出让人设置的人为限制条件限制而无法进场参加竞争,这样的拍卖也是非充分竞争、非市场化配置的。因此,39号令首先从六个方面强调出让信息的充分公开,包括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公开出让程序、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其次,严禁人为设定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在强化上述充分公开措施的基础上,39号令不再强调人数要求,删除了11号令“竞买人不足三人”的规定。
  九、挂牌申请时间、公告时间和挂牌时间:要正确理解
  11号令在挂牌公告时间、公告内容、挂牌程序、挂牌结果等多处对挂牌出让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挂牌出让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一些地方理解不一致。很多地方提出,11号令规定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太长了,认为如果挂牌出让只有一个竞买申请人报价,挂牌10个工作日没有意义。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对挂牌出让的申请时间认识不全面造成的。如某地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宗地A,2007年10月8日发布公告,明确挂牌时间为10月29日至11月9日,同时该局规定申请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29日,即10月29日为挂牌申请截止时间。此后,即使有申请人符合其他所有条件,也被认为超过了申请截止时间而被拒之门外。显然,这种理解混淆了挂牌时间、公告发布时间与挂牌申请时间的不同含义。其实,11号令并没有规定挂牌申请时间必须在挂牌开始日前截止。我们认为,为保证充分公开和充分竞争,在具体挂牌出让活动中,出让人完全可以在挂牌期间继续接受挂牌申请,只要在挂牌截止前留有足够的审查时间即可,这也正是规定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意义所在。因此,39号令对挂牌申请截止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在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即留下一定的审查时间即可。仍以某地宗地A的挂牌出让为例,2007年10月8日发布公告,明确挂牌时间为10月29日至11月7日(节假日照常挂牌),则挂牌申请时间至少为10月10日至11月5日,即10个挂牌日中的前8日,仍可以继续接受申请。这样,就为潜在竞买人随时提出竞买申请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时间,出让方在挂牌期间仍可以接受新的申请人申请,使潜在竞买人可以随时加入竞买。
  另外,1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各地在操作中,为保持挂牌出让的连续性,往往是采用连续挂牌10日,即连续10日中的休息日照常挂牌,照常接受挂牌报价。为此,39号令修改了第十八条,明确: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因此,今后各地在确定挂牌时间时,应为不少于连续的10日,其中遇到节假日应当照常挂牌、照常接受挂牌报价,或节假日照常休息但要相应顺延挂牌时间。例如,可以规定某宗地挂牌出让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其中节假日照常受理竞买申请和挂牌报价;也可以规定某宗地的挂牌出让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至11月12日,其中,节假日照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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