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五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或者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第三章 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九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第二十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的意见。
  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利用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改良新增耕地、劣质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和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耕地开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改良新开垦耕地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工作的管理,制定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和耕地质量保护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经监测确认土壤和环境质量已经遭受污染、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将其划为禁止该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耕地的地力等级和承包人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