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征土地闲置费房企囤积土地成本提高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深圳市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而制订的《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作为深圳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该《办法》对于改善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缓解土地供应困境、有效增加土地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六种情形可以免缴土地闲置费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类一年征收上限:征收基数的15%
  《办法》确定了征收基数和征收上限。
  关于征收基数,《办法》规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关于征收上限,《办法》规定,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办法》规定,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凡纳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处置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2006年8月8日。
  《办法》还指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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