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划定指南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一、受理范围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1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9.《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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