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及普通住房不得低于住宅用地70%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国土资源部1月21日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城市申报住宅用地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普通住房用地占比不得低于70%,并应按照产业政策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及过剩项目用地;还要求提高用地报批效率,缩短报批周期,同时,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完成征地率和供地率分别应达60%及40%;通知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权责。
通知称,要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划用途。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同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通知提出,要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要抓紧审核实施方案,国务院批准用地后,省级政府应在12个月内全部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核,未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用地不再实施,确需使用的纳入城市此后新申报用地报批。要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60%。要及时组织供地。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供地率(完成供地面积与国务院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应达到40%。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

  通知还明确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国土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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