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整理08年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辅导资料(3)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土地登记的基本特点与原则
  一、土地登记的特点:
  1、 统一性:统一法规、统一程序、统一机关、辖区所有土地
  2、 唯一性:登记结果的唯一性。《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体,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3、 连续性:不断更新登记,登记结果连续。
  4、 强制性:即土地权利人或权利变动当事人有义务按要求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逾期不进行登记申请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5、 公开性:土地登记的实质在于公示。土地登记的公示包括登记依据的公开,登记程序的公开和登记结果的公开,土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询就是土地登记公开性的内在要求。
  6、 公信力:即可信度和可索赔付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具有公信力,值得社会公众信赖。要求: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登记结果真实可靠;如果土地登记错误,致使权益人利益受损,国家将通过行政赔偿方式对受损人予以赔付。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原则;
  2、 申请的原则;
  3、 审查的原则: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4、 属地管辖的原则:
  登记与纠纷采取属地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或房管、土地部门处理。要求:登记机关坚持统一性(一地一机关)、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性(资料一套保存)。
  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各地在具体的土地登记实践中,应当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可将土地资产处置权与土地登记权分离(登记属地管理),土地资产处置权按照资产隶属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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