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这就是说,土地有偿使用必须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而是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于1990年5月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了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具体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发布早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前仍在实施,所以在法律和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依然继续执行上述条例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体出让项目的实际年限由国家根据产业特点和用地项目情况确定或与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年限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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