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办理土地登记?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予以驳回: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缓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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