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村民代表签字骗取土地批准案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2005年10月10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张贴了《衡水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3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申请人得知我村北2.6191公顷耕地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全体村民都感到很奇怪,因该片土地在2004年10月26日,被村委会私自出租给金盾法律中等专业学校并签订了租赁2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金盾学校到这片地施工时被村民发现,村民及时阻止了金盾学校违法租用土地建房行为,此后全体村民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制止违法租赁土地行为,正当农民依法争取权利的时候,衡水市政府于2005年10月10日发布了2005第3号公告,村民立即到衡水市国土局上访,信访部门答复说此次征地已经经过石家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征地程序合法。随后五位村民代表当面验证会议记录,确认自己并未参加过有关会议,会议记录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2005年12月5日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冀政转征函(2005)0323号《关于衡水市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地批复。2006年7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该征地批复。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理由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在发现“必备材料”存在瑕疵后应责令报批单位衡水市政府重新履行提供真实“必备材料”,如不能提供应撤消该批复。
国务院(2004)第28号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被申请人依据的“必备材料”不仅是伪造的,同时还是报批后补办的。因为2004年4月27日国务院还没有要求提供“必备材料”,执行提供“必备材料”的时间是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28号决定以后的要求。被申请人用2004年土地整顿前的报批材料审查批准的行为显然违背国务院的28号决定精神。在审查申请人复议时发现该“必备材料”有瑕疵,应责令衡水市政府补办相关手续,完善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明知有瑕疵还故意认定为有效材料。
  第二、被申请人违背“先补后占”的征地法定程序,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违法,被申请人不应通过审查。
衡水市国土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呈报的耕地补充方案中,补充耕地验收结果是由衡水市国土局验收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而不是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属于验收主体错误,验收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日期是2005年1月12日,而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审批日期是2004年4月27日,也就是说2004年报批组卷时补充耕地指标用的是2005年的补充耕地的指标,属于“先占后补”可见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审批程序,其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三、批准的征地方案违法
被申请人批准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地方案”中明确记载征收耕地1.8627公顷,但安置的农业人口却只有六人,而事实上该村不可能每人拥有高达4.6亩承包耕地。该村人均耕地为八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35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审批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冀政转征函(2005)第0323号征地批复程序违法、依据事实错误、审查结果错误应予撤销。现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国务院依法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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