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地价变化速度和方向。地价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地价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上升的,但有“虚涨”和“实涨”之分。所谓“虚涨”是指在投机、炒作情况下,出现土地供不应求的假象,地价脱离实体经济而狂升,其标志是地价的上涨速度快、上涨幅度大。但这种上涨会很快停止,随之就是大跌。而“实涨”是指地价的上涨基本上受实体经济的影响而同步进行,其标志是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地价相应上涨,地价上涨速度和幅度略大于国内生产总值。但这种上涨速度和幅度都不很剧烈;“实涨”后的地价如作调整,其下降速度和幅度同样很平缓,并和实体经济的调整速度和方向相适应。
  要实现地价政策目标,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待这些政策实施后,地产市场就可以根据我们所设立的地价运行轨道运行。
  要有研究地价变化的专业人员来源:考
  地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地点性,所以各城市都要有专门的研究人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政府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或者采取官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形式。这些机构或人员要随时把地产市场中各种能引起地价变化的信息尽快地反映出来,并为有关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
  建立标定地价网络,使地价监测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地价的特点,虽然标定地价的意义远远超过基准地价,却未受到充分重视。所谓标定地价,应该是标准(定)地块的价格,它的特点是具体直观,并且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地价变化情况。建立标定地价体系,还具有简便易行,容易操作的特点,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都可自己完成。标定地价真正用于评估宗地价格,它的功能和优点是基准地价所不能比拟的。
  把调控地价的注意力放在调控地产市场上
  真正反映地价水平的数字是地产市场上的数字而不评估数字;真正有实际意义的地价是地产市场上的交易地价,而不是评估地价;现在,在很多地方,通过确认的地价已远远脱离市场价格。如果说当地的确认者能了解具体宗地的地价水平的话,那么异地地价确认者就只有把注意力放在报告的写作上,很难起到调控地价的目的。所以,真正要达到管理地价的目的,还应从管理调控地产市场入手。
  从土地供应量入手,切实把土地供应量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里。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方式来看,除了出让的土地以外,还有其他方式;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渠道来看,除了增量土地外,还有大量的原来行政划拨的土地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办有从土地的供应量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地价。
  从土地用途入手,把土地用途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里。影响地价价格的因素,除了土地供应总量外,还有就是土地的用途,因为用途不同,地价也就不同。而决定土地用途的往往是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规划和地价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体现:
  当某个城市或地区的地价过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下降时,可以通过规划,或者改变这个地区或城市的产业结构、功能分区,同时也调整地价过低的其他地方的产业结构、功能分区,从而转移人们的投资方向,调整不同地方的投资对土地的需求状况,最终达到调整地价的目的。这在国内外已有不少例子:如大到国家的迁都,小到新辟开发区、重新设立城镇等,都是通过规划,重新调整土地的用途,来改变地价的变化轨迹。
  当一个城市内的旧城改造很困难时,也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使土地价值、价格上升。投资开发商可以从土地价值的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成本高昂的拆迁改造,这样既可以改变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的整体形象,又可以使政府在这方面省去麻烦,减轻投资压力。
  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的政策http://ks.examda.com
  最低限价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最高限价是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以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交易地价不能超过这些价格的一定幅度。建立最高和最低限价的地价管理制度,并提高地产市场的透明度,一方面可以平抑地价;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土地投机。
  解决出让地价过低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征地价格。即按新用途来确定征地价格,对新增加的国有土地,国家在出让时,可以不赚“利润”(即出让价等于或略大于征地价)。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收益通过已有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增值来实现。
  一般来讲,出让地价很难过高。招商引资的压力会自动地把出让地价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转让地价过低时怎么办?如果转让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就应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买回这些土地。以前之所以不能行使这一权利,关键是政府没有这样的机构和资金来做这件事。今后,如果城市政府成立地产专营公司,就可以很好地行使这一优先购买权了。对行政划拨中的土地进行资产处置时,如地价过低,除了让地产专营公司收回外,还可勒令其停止处置。
  过高地价最容易在土地转让中表现出来。在土地投机出现时,地价暴涨很常见。土地投机炒卖和土地投资交易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土地投机的市场中,土地交易频繁、换手率高。要真正避免“炒”地行为发生,就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担保物和土地转让条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价即使要涨,也不会像脱缰的野马那样乱涨。
  转变观念和职能建立地价预警制度
  为了保证制度的地价政策的科学性,同时又能落到实处,地价政策制订者最好与执行者相分离。前者应把注意力放在宏观管理、跟踪预测地价变化、制订相应的地价政策、监督检查地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而后者则根据地价政策和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土地的交易,包括出让和转让。这样,政府的行政部门就是地价制订者,而各种各样的地产公司、中介机构和地产买入者则是地价政策的执行者。我们以前有认识的误区,认为土地出让不是市场行为,这为各地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出让土地提供了借口,今后应在认识上消除这一误区,把土地出让真正纳入市场轨道,这样,管理出让土地的价格就容易了,出让土地的价格也能真实地反映出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同时要建立地价预警制度,当地价达到某一高限或低限时,政府就应该有一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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