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理论与实务》:海关估价协议(1)

来源:国际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国际商务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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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为了便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

一。协议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由4个部分,24个条款,3个附录构成,该协议的估价制度建立在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之上,并充分考虑到了商业惯例。通过要求各成员将各自国内有关立法与该协议协调一致,进而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的统一性,使进口商在进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断应缴纳多少关税。

此协议改进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的海关估价守则。

二。标准

(一)成交价格

本协议的基本规则是,海关估价应是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发票价格),并视情况进行调整,包括由买方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包装费和集装箱费。辅助费用。专利费和许可证费。

为了取得成交价格,海关估价协议第八条规定,下列费用可加到进口商为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即发票价格)之中: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收费;

各种辅助工作,如由买方以免费或减价形式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商品(材料。部件。工具。燃料等)及服务(设计。计划等);

专利费和许可证

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在确定成交价格时,除了在上述情况下的收费之外,不得对实付或应付价格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此外,该条款明确规定,能够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的费用或成本,不得加人海关估价之中,这些费用为:

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收。

规则还规定,在计算货物完税价格时,由独家代理商和经纪人获得的买货佣金和特别折扣,应排除在外。

为了确保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依据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新协议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应当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权利。首先,如果海关对所申报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进口商应当有权提供解释,包括出示单据或其他证据,籍此证明其申报价格反映进口货物的真实价值。其次,如果海关对所提供的解释仍不满意,进口商应有权要求海关以书面形式,向其解释海关为何对所申报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表示怀疑。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进口商对海关做出的决定向更高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包括必要时向海关管理部门内的法庭或其他独立诉讼机构申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利益。

关于由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对货物估价基础的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正常的买卖交易,而且也适用于有关系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买卖是在跨国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进行的,价格建立在转移价格的基础上,并不总是反映进口货物的正确或真实的价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仍然要求海关与进口商进行磋商,以便查明买卖双方的关系。交易的环境和背景,以及双方的关系是否对价格产生影响。如果海关在审查后发现,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交易没有影响,成交价格便可以在这些价格基础上加以确定。此外,为了避免在实践中仅凭买卖双方有关系而拒绝成交价格的做法,该协议还规定,进口商有权要求海关接受申报价格,条件与在下列基础上推算的价格相近似:

在没有关联的买卖双方之间,就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在已进行的进****易中确定的海关价格;

对相同或类似货物计算得出的扣除价格或推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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