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
大陆法重视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一)大陆法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法律部门;私法一般包括民法、商法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公法”或“私法”都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日益增强。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新的法律部门。
(二)大陆法各国均主张编纂法典。十九世纪大陆法国家的法典编纂运动。l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完备的法典,各国民商法法典编纂体例不同:
1.《法国民法典》在结构上分为“人”、“物”、“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德国民法典》则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篇;瑞士在民法典外,还制订有《债务法典》。
2.有些大陆法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编制方法,即在民法典之外另制订独立的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另外一些大陆法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即把商法并人民法典,’而不制订独立的商法典,如瑞士、意大利、荷兰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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