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势变迁原则——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大陆法)
(二)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英美法)
注: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 标的物灭失;
* 违法;
* 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
* 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凡属由于一方当事人过失而造成履约不能者,均不得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①它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③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其后果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免除责任。
(1)两种情况:
* 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地震等;
*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
(2)法律后果:
* 解除合同;
* 延迟履行合同。
(四)艰难情形——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①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②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③事件不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④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注:艰难情形通常和长期合同相关,而且只与未完成的履行相关。
二、 合同的转让
(一)概述
1.定义——合同的转让又称为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特征:
(1)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2)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仅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还涉及受让方与原合同另一方的关系。
3.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
1.法律一般不允许任意转让的合同权利有:
(1)合同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如:信托权利、表演或出版权利、受聘权利等;
(2)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3)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
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要求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要求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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