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可以享受关税优惠
记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06年9月起,浙江检验检疫局开始对我省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去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在各成员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
近日,《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已经全部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轮降税。在此轮降税中,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关税减让,减让幅度从10%-100%不等,其中韩国大部分产品减让30%-50%。降税产品涉及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皮革制品、木制品、陶瓷和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制品、工具、机电产品、灯具、玩具、打火机、家具等产品。
据息,新一轮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大幅扩大,这将有利于我省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亚洲区域合作。
浙江检验检疫局专家提醒我省各出口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关税优惠贸易政策,积极申请《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使相关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