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软件水平考试    发布时间:2012-11-04    软件水平考试视频    评论

第四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二) 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复印件) ;
  (三) 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第十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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