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二十一章)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辅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7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七个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多采用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
标准级别:
1、国际标准(GB、 GB/T);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强制性国标 GB;
推荐性国标 GB/T;
国家指导性技术文件GB/Z;
国军标GJB
机房建设标准:
1、GB6550-1986 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
2、GB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3、GB2887-1989 计算机战场地技术条件;
4、YDJ26-1989 邮电部部标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
5、SJ/T3003-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综合布线标准:
1、CECS72.97 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CECS89.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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