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让信息化建设和谐持续发展

来源:软件水平考试    发布时间:2012-11-04    软件水平考试视频    评论

  我国《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19668-2005)“第1部分 总则”己经正式实施,目前针对信息工程各部分监理对象的分册标准规范也在积极制订中。如何正确认识、理解和贯彻执行这项国家标准,是保障我国信息化建设能够和谐和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

  规范监理行业的行为

  我国从2001年起就开始在信息化工程领域进行监理试点工作。2002年12月15日,信息产业部制定和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并正式实施,随后,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即在全国普遍展开。到目前为止,全国己有大大小小上百家从事信息工程监理工作的公司,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许多工程中开展着监理工作,对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成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近年来,各种媒体也经常报道一些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情况,它既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反映了信息化工程监理初期成长中存在的一些不正规、不规范的问题,同时也表达了人们对信息化工程监理角色需求的认定、关心和期望。今天,我们审视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滞后所致。

  信息化工程监理是我国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出现给信息化建设增加了一个参与工程监理活动的社会群体,形成了一种行业,并在探索中快速地发展。正因为如此,在它的发展进程中,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正确引导这个行业,使其能逐步发展、壮大、成熟,达到社会对它所期望的目标,国家制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标准,并己正式实施,这就及时地为信息化工程监理行业明确了具体的行为准则,也为行业建设和社会对监理工作进行评判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了信息化建设中构成信息系统的各种工程,如通用布缆工程、电子设备机房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和信息化工程安全等,都是监理的对象范围。监理工作可针对信息化建设中这些对象在招标、设计、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实现的不同目标,对其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承建合同的执行和执行中的互动信息进行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监理要通过这些方面的具体工作,来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成功。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还规定了监理应具备和遵循的条件。首先,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根据所监理的工程对象类型,组织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构成监理团队,分派执行该工程的监理任务;其次,该规范中规定了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和分工,除总监理工程师之外,还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辅助人员等不同的职责划分,明确、具体,同时也便于操作、检查;第三,该规范中要求监理机构应针对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的工作范围、目标,确定监理的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并要得到业主单位的认同;第四,该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结合工程的专业特点,依据监理规划,编写监理细则,以落实监理工作的监督控制的要点并实现监理目标;第五,规范还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根据IT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执行。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这些要求是一个监理单位所必须具备和应该遵循执行的。当然,目前完全满足这些要求的监理单位还甚少,所以,为了对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目前我国不仅开展了信息工程监理师的资格考试,而且也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管理。

  这样通过不同层面的要求和约束,来提高信息化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严格规范行业行为,从而使其能够真正承担起保障信息化建设能够成功的重任。

  国情需要监理规范化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应用计算机技术,至今已有20余年,开放改革带来了我国IT业的快速发展,IT的应用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围绕着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除了最近几年有些部门、单位收到了较好的应用效果外,长期以来,大多数信息系统建设的参与者体会最深的是IT产品频繁的更新换代,所带来的是投资者一次次昂贵的付出,而所期望的应用效果却总是难以达到。信息系统建设的成功率太低,从而引出社会上关于“IT黑洞”、“IT泡沫”之说,这在几年前媒体的报道中也是屡见不鲜。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首先,信息系统建设的业主即IT用户对IT应用的实质认识浅薄,对信息化的“带动”作用理解得过于简单,还没有认识到有效地应用信息技术来提升和改善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和效益是信息化建设的根本。因此,我们经常能在一些信息化项目的项目书上看到其建设目标模糊、概念化且不具体。这反映出用户在准备应用IT技术之前没有充分地从自身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更谈不上有经过认真考虑和分析去解决问题的真正可行的方案。自身都没有认真下工夫搞清楚“做什么、怎么做”的事,难道购置了IT产品,建个系统就能搞清楚吗?又如何能够有效地应用这个系统呢?

  其次,目前国内IT市场的不规范、不成熟,也是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IT产品大量进入,带动了国内IT产业和市场的发展。新颖的设施带来了知识的启迪,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整套精心策划的商业促销活动。而用户对IT应用的难度知之甚少,与销售商所掌握的IT知识很不对称,一个个合同带来了一套套设施的更新,与合同上含糊不清的应用要求所对应的是不会实现的承诺。这里供求两方的公平与利益究竟应该如何保证?

  第三,信息化工程的承建方,即供应商的素质、能力与诚信也是重要因素。国内IT市场目前供方的主要活动者是系统集成公司和一些软件公司等,这些公司的组建与成长过程各不相同,虽说大部分可能都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认定,但是不少公司的人员缺乏稳定性,知识结构也并不完全配套。同时,由于竞争激烈,忙于市场推广,公司内部建设与管理不到位,因此,很难形成真正有素质有能力的IT工程团队。我们在监理试点发现,有的公司系统集成很不规范,甚至只拿一个系统拓扑图说事而提不出工程施工方案;一些软件公司缺乏能与用户深入沟通的系统分析员,在进入工程后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实用的解决方案都困难;总有一些公司并不把承诺和诚信看得很重要。

  第四,缺乏市场监管。尽管对于IT行业的管理,政府有专门的机构对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和资格的评审、考试和管理,这对行业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IT是高科技行业,IT的应用是综合性知识的系统性应用,必须要通过一个特定的知识融合和有序化加工的过程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构建一个满足用户需求,能达到一定目标的应用系统。而构建和实现这个系统的是身为IT供应商的系统集成公司和软件公司。在这个过程中,IT用户对供应商基本无能力管理,也无行业或第三方的监管,整体上缺乏对IT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无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样,对一些素质、能力和诚信欠佳的供应商缺乏约束,岂不等于为这个构架应用的过程敞开了失败的大门?

  为改变信息化建设中的上述状况,“十五”期间国家明确提出,信息化项目要实行监理(中办发[2002]17号文件)。随后,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信息工程监理试点,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开始实施管理。经过这几年的准备,目前,贯彻执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对信息化工程建设开展监理制的社会大环境已经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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