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 |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加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管理,保障教育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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