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屡审屡犯” 必须强力推进审计整改和严格问责机制

来源:审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1    审计师视频    评论



 近闻,审计署发布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的跟踪审计结果,个别施工单位及个人转移挪用公款和建设资金1.87亿元。审计结果表明,中铁一局等7家单位在2009年审计时就被发现用假发票入账,2010年审计又被查出虚假发票365张,金额5312.95万元。

   被查出就整改,整改完成后又继续再犯,这种屡教不改挑战着政府部门的权威,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亵渎,也严重的伤害了社会诚信。审计署连续两年跟踪审计,招投标不合规和虚假发票入账问题在两年审计中都有发现,如此“屡审屡犯”是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问责惩治不力所产生的怪象。

   反思审计中发现的虚报、挪用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再发生,其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追查责任的措施没有及时跟进,重要的违法责任人没有被追究,对已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以致发生了“屡审屡犯”。这说明,我们离一个体现公共性、决策性和法治性的审计整改机制和问责机制的落实,还有很远的距离。“屡审屡犯”怪象的产生显现出:一是监管不力,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审计运行的模式:审计机关审计→向人大报告并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整改→被审计单位完善相关制度。这种运行模式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但从执行情况看,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在整改问题、完善制度上走过场、流于形式,审计整改不到位、审计后监管松懈成为被审计单位“屡审屡犯”主要病因。二是机制缺失,审计问责追究不到位。审计发现的问题之所以“屡审屡犯”,究其缘由,与问责机制缺失和惩治处理不力不无关系。近年来,审计把问题查出来了,也披露出去了,但对责任人问责追究没有到位,惩治处理没有得到落实。审计问责追究不到位:一与我国现行的问责制度建设重视程度有关,有责不问的情况还普遍存在。二与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处理权有关,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只能依法对事的处理,而对违纪违规的责任人无处理权。三是认识不够,审计成果利用率低。近年来,审计机关为了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率做了不少工作,不少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审计成果运用的规定办法等规章,但在实际执行落实的过程中审计成果运用却是大打折扣。

   针对屡审屡犯的现象,原审计长、现国家政协副主席李金华曾经说过:“很多问题禁而不止,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落实责任。”事实上,许多审计发现的大案要案正是由于无法或没有追究责任而不能挽回损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问责机制跟不上,就会导致“审计—整改—再犯—再审计—再整改”的怪圈,其结果必然是一些部门责任感的丧失,使审计部门成为独角戏演员。综观近几年的审计报告,问题越来越多,违法违纪资金越来越大,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维护公共财政使用的合法性,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惩处那些滥用财政资源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既是我们不容推卸的责任,也是其维护国家权力无上权威和尊严的具体体现。要戒除政府有关部门“屡审屡犯”的恶习,树立政府廉洁为民的公正形象,我们在倡导勤政廉政的同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强力的推进审计整改落实机制和严厉的问政问责机制。

   彻底遏制和清除“屡审屡犯”这个怪象,笔者认为:必须强化审计整改力度,严格问责,对违法违纪者施以严厉惩处,以身试法者才会越来越少。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应当建立健全发改、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要把审计整改情况、责任追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取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和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情况;强力推进审计公告机制,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机关要逐步做到对所有审计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既公开问题,也公开审计整改情况,以公开促进整改效果。二要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政府牵头及部门联动,把问责进行到底。审计机关要建议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规应当问责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问责,对审计机关移交过来的构成党纪政纪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问责;人大、政协要问责,对不按财经纪律法规办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人大、政协代表应代表民意问责;社会舆论要公开问责,对一些典型案例用媒体报道公开问责,让那些见不得阳光的违纪违规行为曝光于民众,让广大的民众来问责。通过严格的问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好职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究。三要加强审计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重视审计决定落实,要坚持审计决定跟踪检查,扎实推进决定落实反馈制度和审计回访制度,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重视移交案件的查办,审计机关向纪检、司法机关移交的案件,要督促案件查办落实,确保每件案件有结果,每件案件处理有回音。重视制度法规的完善,审计机关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对待,努力完善法规制度,并加强监管与执行。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对审计查处的问题应与责任人的政绩考核挂钩,使相关问题责任人受到严格的问责和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审计过后,不仅要整改,还要问责。不仅要有行政问责,更需要有法律问责。如果我们建立起法律惩戒与行政问责相辅相成的制度,“屡审屡犯”治理或许可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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